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为了贯彻这一要求,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等部门联合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将法治教育融入到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目标内容、实施途径等一系列问题作了重要部署。这对于完善法治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全面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了师资队伍建设、健全评价机制、整合教学资源等制度保障,这些对于推进法治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系统规划和科学安排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从学校教育的角度而言,我认为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需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做到系统规划和科学安排。
一是增加内容与学生减负的关系。推行青少年法治教育无疑将增加广大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但是从正当性的角度而言,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思想尚未成熟、具有可塑性,对其进行有效的法治教育是推进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突破口。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广大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我们需要在法治教育的目标定位、核心重点、内容撷取和路径选择上精雕细琢,做到既简明扼要又科学全面。
二是课堂教学与校外实践的关系。法治教育必须摈弃传统的课堂教学,不应拘泥于简单的识记、背诵过程,而是要广大教师充分尊重青少年的主体性,积极探索实践体验式、情景式、实践式的教学方式,增强教学过程的互动性、参与性。
三是传授义务与培育权利的关系。以往的法制教育或普法宣传都倾向于灌输公民知法、守法的思想,内容上往往是现行法律制度尤其是公民义务的介绍。就税法领域而言,税收宣传的口号往往为“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光荣”“纳税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事实上,法治教育的核心在于,通过教育使得青少年深刻体会到,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至关重要,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
四是教学考核与自我教育的关系。青少年法治教育主要面向中小学生,旨在提高现代社会公民健康成长、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法律素质,因此不是基于职业需要的专业教育,而是通识教育或者启蒙教育。在具体的操作中,我们要避免唯考试论、唯分数论的倾向,在教学考核上保持灵活性和多样化。
总之,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自觉遵循青少年学生成长规律和法治教育规律,突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切实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治思维和法律素质,实现法律实施和法律治理。只有这样,才能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新的接班人。